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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有哪些特征?
释义
    1、重整的参与人多元化。重整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甚至债务人住所地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利益,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而清算一般只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参与。
    2、重整计划的制作过程是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谈判的过程。重整计划实质上就是一个多方合同,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协商、谈判才能制作和通过。
    3、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的过程就是挽救债务人营业的过程。只要使债务人走出财务困境,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任何合法的重整方式(如债转股、重整投资人投资等)都可以采用。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需要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可在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无法进行。
    破产重整的这些理念和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重整应遵循的三原则:
    1、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的冲突。
    2、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具有重整可能的企业,努力推动重整成功,可以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减少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3、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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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