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举报工商局 |
释义 | 一、满足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二、投诉工商局可以到以下几个部门举报: 1、可以向工商局的上级单位举报; 2、可以向当地机关效能办举报; 3、可以向当地纪检会举报; 4、可向工商局的分管领导举报。 三、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就可以拨打工商局的投诉电话。主要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当遇到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的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时; 2.假冒伪劣、合同诈骗或存在明显诱导、商标的侵权等违法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行为; 4.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广告违法行为; 5.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2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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