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款将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等纳入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保护客体,是顺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艺名、网名等虽然不等同于姓名或者名称,但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网名等,具有明显的代表性、识别性等人身属性,是依附于其个人所存在的,社会影响性甚至超过了真实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该类艺名、网名等不加以保护,将会损害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艺名、网名等,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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