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革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