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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审查驳回的前兆
释义
    再审审查驳回的前兆:
    1、再审申请提交后迟迟不立案。
    2、立案后法官或书记员等工作人员没有积极主动询问相关问题,一般只是例行公事问一些问题,或问有没有新的证据;
    3、申请再审并没有新的证据。
    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有: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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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