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单程证7年后换永居条? |
释义 |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于香港不少于七年后,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订明的其他有关规定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怎样才算连续七年“通常居住? 在上述条文中,香港政府并没有明确指出“连续通常”的定义,即使长期不在港居住,七年后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时,需要出示相关资料证明你与本港保持密切联系的。毕竟入境处招揽外来人才的目的,就是想申请人以香港为家,为提升香港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做贡献。 香港入境事务处在评估审核七年时间“通常居住”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估审核“通常居住”考虑因素: 一、阐明申请者不在香港原因 二、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三、家庭主要成员的所在地(配偶及子女) 四、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五、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六、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对此,申请者可提供的有效力证明: 1、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2、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3、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4、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5、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6、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7、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8、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9、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10、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11、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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