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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数额需达到多少?
释义
    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罪的刑罚根据金额分为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贷款诈骗罪的判刑标准为:一般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贷款诈骗罪怎么判刑
    一、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结语
    网络诈骗涉及金额较大才能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大笔公私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贷款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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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8: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