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不能抵制的物体:(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