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损失赔偿的计算 |
释义 | 对国内航空货物损失,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主要取决于赔偿计量、赔偿标准和限额。 1?赔偿计量。货物的一部分或其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应为该一包件或数包件的总重量,即按实际损失重量计算。但此种损失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其他包件的总量应考虑在内。 2?赔偿标准和限额,托运货物的赔偿最高限额以毛重量每公斤人民币 20元计;低于 20元的,按实际价值计。但高于 20元,并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的,以声明价值计,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 50万。但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 3?赔偿限额权的丧失,有两种情形:其一,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无权援用赔偿限额的规定;其二,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的,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费限制的规定。 一、对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二、物流货物丢失赔偿细则 物流货物丢失赔偿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法规。首先是《邮政法》,其中规定物流货物丢失赔偿方式包括两种,第一是对于保价的货物,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货物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有最高赔偿限额,即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其次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要遵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以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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