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诉讼途径:民事诉讼(公民遇到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用于解决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刑事诉讼(公民对于某些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旨在惩罚犯罪分子)行政诉讼(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