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客观: 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工伤交通费能报销,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