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所有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2、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高根)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本国或外国货币等 3、容易腐烂的物品、各种活的动物(如鲜鱼、鲜肉等); 4、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5、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等; 6、如你交寄的化工产品未列入“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你必须提供地市面上一级化工产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相关物品属非危险化工产品方可交寄,相关鉴定部门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 法律依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禁止寄递物品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