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取保候审: 1、适用主体是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分子; 2、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未办结,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