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主观: 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前,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遭受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所以工伤人员的社保应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