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人如果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权,则有效。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期间反悔,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则不予承认。若未作书面声明,则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则视为放弃。如果放弃继承权是以书面形式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的,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如果反悔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会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会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的,不予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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