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一、出票 (Draw/Iss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出票时有三种方式规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payee),这种汇票通常会标注“payABCCo.Ltd.only”或payABCCo.Ltd. notnegotiable.这种汇票不得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Toorder)汇票常标有pay ABCCo.Ltd.orOrder或者paytotheorderofABCCo.Ltd.。 3.持票人或者来人抬头(Tobearer)常标注有“paytobearer”或者paytoABCCo.Ltd.orbearer。 《票据法》 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三、承兑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四、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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