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
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热线自助语音、微信公众号、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自助终端等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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