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侨子女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具备华侨身份: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为华侨。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二、具备归侨身份: 1、具备华侨身份条件,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2、“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三、具备侨眷身份: 1、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2、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身份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退回补正告知。 3.审核:审核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 4.办结:出具身份认定证明。 华侨生身份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参加“华侨生联考”报名: (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即按一年计算,无须连续居住。年的计算规则为:自然年,或每年报名时间截止日的过去一年。两年中累计住满18个月不可直接视作两年计算,需每年单独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取得居留权的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居留权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每年全国联招报名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提供华侨考生的出入境记录,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也不退还报考费。 学历资格 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入学考试者,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其中应届高中毕业生须向报考机构提供毕业中学开具的毕业证明及高一到高三上学期的成绩单正本,入学报到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补缴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三下学期的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证明)及高中三年成绩单正本。 持中国内地(祖国大陆)学历的考生信息将由联招办汇集后送考生毕业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历查验;持港澳地区学历的港澳台考生须在毕业中学所在地(香港或澳门)报名参加考试;持国外学历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对其学历证明材料所做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是否学历教育)。 凡持虚假学历报考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当年全国联招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并且在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联招考试或全国高考。 【法律依据】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第二条回国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第四条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外文的须同时附中文翻译):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 2、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3、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认可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报名学生半年内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5、报名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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