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名商品的保护措施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四)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一)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做了相关规定。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非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耳或包装美观而遭仿冒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用推定方式。 (二)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因为知名性看似一个名气问题,实质上是法益的证明问题。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这种间接保护体现为:它不是一种已经证明的、不言而喻的法定权利,而是必须经证明才能确定其存在与其具体内容,也即在个案中需通过法官的解释而得以确认,并有司法文书得以宣示。从这意义上讲,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从一种待处理的法益到明确的权利的过程。 《不正当竞争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且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因素作了规定。 二、认定知名商品需要哪些材料 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独创)证明;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早、连续使用证明; 3、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悉程度证明; 4、商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在市场上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证明; 5、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商品时资金投入、持续时间、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 6、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 7、质量合格或优质质量证明; 8、商品受其他法律保护证明; 9、商品知名的其他证明(商品使用著名、驰名商标或专利等情况); 10、他人擅自仿冒情况证明。 主张权利人可依据《商标审理标准》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的具体材料为参照标准提供主张证据。在认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收集证据,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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