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和收礼怎样辨别 |
释义 | 一是关于党员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二是关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一、受贿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②斡旋受贿。 二、受贿行为是指什么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贿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产或者收受托人财产的,以受贿罪论处。 三、受贿罪的要求有哪些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 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该行为违纪与违法的关键区别是,对方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或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三是关于违纪与违法行为金额计算问题。一般来讲,对多次收受的未处理的违纪金额和违法金额,都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计算,但也略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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