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试后买”广告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正权、满意权等基本权利。先试后买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如果不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存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在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作为最终购买、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个人、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正权等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质、用途、成分、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质量、安全标准、检验结果、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其他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其他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有欺诈、迷惑、恶性竞争行为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先行试用。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届满,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试用品转为购买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前,卖方提供的样品、图样、模型、样板或者说明书等,对合同的约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经营者在先试后买营销策略中,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正权等基本权利,不得采取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试用期间如发现商品存在缺陷,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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