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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侵权是指什么?
释义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按致害人的人数,侵权行为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其中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4、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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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