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银行可以查询 个人征信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办理的 贷款申请 时。 2、审核个人的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时。 3、审核个人作为 担保人 时。 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除了上述的情况,只有用户授权银行查询时,银行才可以进行查询。 法律客观: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