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植树造林政策 |
释义 | 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自治区、州(地、市)所属国有林场的更新造林、封禁育林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计划。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包括: 1、山地森林 2、平原天然林 3、平原人工林 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什么行为会被处分 1、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纵容、包庇、默许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滥伐林木的; 2、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拖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的; 3、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木材经营活动的; 4、违反规定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 5、因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森林火灾和病虫害蔓延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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