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法治国是1999年3月15日正式写入到宪法的,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在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规定也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国方略出现了重大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够跟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要进行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