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释义 |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新版是什么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评定: (一)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没有全部达到质量标准。 (二)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补测数据。 (三)质检人员签字不齐全。 (四)各级质检人员,必须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及评定。 (五)除电动机空负荷试转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宜由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备查。可不移交给建设单位。 (六)分部工程质量只设“合格”,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第4.0.2条的规定,认真填写分部工程质量 2、所属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3、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分部工程中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带电或试运应正常。 4、各级质检人员对带电或试运结果所作的结论应确切,并应签名验收。 (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应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八)单位工程质量设“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其检验及评定应按本通则第4章4.0.3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的内容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合格”。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 (2)所属设备及其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3)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对本单位工程资料核查结果,应资料、签字齐全。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具备如下条件,应评为“优良”。 (1)所属分部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应全部合格。 (2)配电装置受电应一次成功。 (3)所属设备、系统带电或试运应正常,并已签字验收。 (4)按照本通则第5章5.0.1条规定,应对本单位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5)未因施工的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6)未发生过因接地或短路,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7)电动机空转过程中,未发生过电动机烧毁事故。 (8)在分部试运过程中,未因电气的原因,而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检人员应参加。复检结果应作为最终检验结果。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二、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二)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四)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结构/衬砌厚度、强度、抗渗等级,衬砌背后回填注浆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防水效果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六)通过返修或返工仍不能满足防水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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