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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赞助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释义
    赞助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一般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具有无偿性。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其他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只是单纯地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明显是一种广告投放行为,发票品目也多为“广告费”。此时,企业直接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即可。
    不过,有一些广告比较隐蔽,例如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名,就很容易造成企业的误解。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搜索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前几位被展示,且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靠前。实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技术服务费”。因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是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是一种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投放。这种情况下,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会按照技术服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按照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据此,企业支付高额竞价排名费用,以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其目的就是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因此,虽然发票品目为“技术服务费”,但交易实质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否则会因多扣除了费用而产生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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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