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塌方都是哪些责任人 |
释义 | 建筑工程倒塌责任人是谁? 在工程的建设中,每个单位需要负责的事项都有所不同,哪一项工程出事故就要找那一项的负责人,需要具体的划分,分别认定各方责任。 1、责任一:工人受伤,雇主责任。 建设单位负有保障工程安全的义务,因疏忽管理而造成工程倒塌的,则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还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依据劳动合同要求相关部门支付工伤保险金;工程倒塌若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亡者家属有权向雇主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2、责任二:劳务派遣人员受伤,派遣单位与建设单位责任。 如果建设单位想要节省成本,通常都会将辅助工程分包给他人。 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工人是与派遣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派遣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给工人支付工伤补助,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劳务派遣人员遭受的损失。 3、责任三:工人过错导致工程倒塌,建设单位责任。 (1)工人在完成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如果因为工人的过错导致工程倒塌,即使建设单位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由于工人建设施工属职务行为,建设单位也应对外承担责任,工人只能承担内部责任。 (2)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规定者,将会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4、责任四:给第三者造成伤害,建设单位责任。 工程可能会有第三者前来参观,但是建设单位对任何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给第三人造成身体损害时,建设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建设单位已经做好了安全措施、给出了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人仍闯入工地造成损伤的,建设单位可以因此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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