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相同和相近的判断原则 |
释义 | 商标相同,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同 的商标。只要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的设计、颜色完全相同,即使构成要素的形状、大小不一,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法不同、表现方法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 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 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 定商标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给予特别的注意, 一般不会因商标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彼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较短,消 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 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德国法院也对其中观念近似 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与“他和她”两商标,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与“日本珍珠”,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Continental”,视为近似。 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 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各国商标管理机构对相同商标,相似商标和与之相关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审查比较严格,往往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将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另行立档,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现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乐的简称及另一种商标形式,但在 笫一次世界大战前,Coke曾是美国可柯公司的专用商标。该公司曾用这个商标生产出售一种与可口可乐十分相似的软饮料,在饮料市场上,它曾是可口可乐公司 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向法院控告可柯公司违反商标法,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Coke商标与Coco--Cola 相似,商品相似,应归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可柯公司破迫接收这一判决,放弃了这个商标及这种饮料的生产,从此 Coke商标转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成为Coco—Cola的另一种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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