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牵头部门洛阳市轨道公司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建设洛阳中心城区至宜阳市域轨道、至孟津市域轨道、至新安市域轨道、至偃师市域轨道。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提高建设规划质量,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鼓励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确保建设规模同地方财力相匹配。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已经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调整和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