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废钢铁属于固体废物,为限制进口类。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严把原料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实施退运。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章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章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