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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警执勤执法十不准
释义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 不准无证执法;
    二、 不准越权执法;
    三、 不准违规拦截检查车辆和扣留车辆;
    四、 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不准随意处罚;
    六、不准违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七、不准以罚代管;
    八、不准趋利执法;
    九、不准选择性执法;
    十、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为全面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针对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制定执法人员“十不准”“十必须”“五提倡”举措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督促每名执法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将学习往深里走、往细里走、往实里走,做到入脑入心、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向社会展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十必须”:
    一、 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和管辖区域内执法;
    二、必须亮证执法;
    三、必须使用执法规范用语和文明用语;
    四、必须按照执法规范拦截检查扣留车辆;
    五、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六、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七、必须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八、必须纠正违法行为;
    九、必须同案同罚;
    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五提倡”:
    一、提倡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带头一线执法;
    二、提倡思想政治学习和法治业务学习教育紧密结合;
    三、提倡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等人性化执法;
    四、提倡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降低执法成本;
    五、提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活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一、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4.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您找哪位需要帮助吗
    5.结束用语:感谢您的(配合、理解、支持、来访),再见!
    二、执法文明用语
    1.表明身份:您好! 我是某某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某某和某某,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2.要求配合调查:我们依法在这里开展某某执法检查(调查),请您配合。请您出示某某证件(如从业资格证)。
    3.开展询问:现在我们依法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将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您如实回答。
    4.面对妨碍公务行为:请保持冷静! 我们是某某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请您停止实施妨碍公务的行为。
    5.执法结束: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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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9: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