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取名有以下要求:1、不使用符合要求的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予登记;2、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不予登记;3、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4、企业取名有的其他要求。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