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包括:权利人已占有动产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可通过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法律分析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拓展延伸 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自物权凭证交付时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可以是物权凭证交付的时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例如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特定日期或条件达成后。因此,具体的动产物权生效时间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释。 结语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情况下是从交付时开始生效。然而,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也可以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物权可以在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如果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可以在约定生效时生效;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返还原物来代替交付。总之,动产物权的生效时间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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