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
释义 |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具有天津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有购房合同或批准文件;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1年,无贷款债务;已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同意提供担保。配偶已贷款则不能再申请。欠缴住房公积金可补齐后视为连续缴存。不良信用情况一般不予贷款,包括未还贷款、逾期信用卡、透支、展期、累计逾期等。 法律分析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纪不超过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结语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严格,申请人需具备天津户籍或有效居留身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职业和收入、良好信用等条件。此外,申请人还需满足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批准文件等要求,并在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无欠缴情况。申请人不能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需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并同意提供担保。若已使用配偶公积金贷款,配偶在还清前不能再申请。对于信用不良情况,原则上不准予贷款,包括未还本息、逾期未还、透支、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等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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