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先生春节回家为了安慰父母,经一家中介机构介绍,与女子阿-英达成“租友协议”:阿-英以未婚妻身份陪李先生回家过年,吃住行全由李先生负担,每天另外支付费用300元钱,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协议还特别注明,如果阿-英收到李先生家人赠与的红包首饰等,事后应返还给李先生。 见儿子带着一位美丽的未婚妻回来,父母非常满意。阿-英也非常懂事地一口一个“爸、妈”地叫着。老两口高兴得立马将6000元见面礼塞给阿-英。 租期结束后,李先生要求阿-英依据协议退还其父母所赠与的6000元。阿-英却不认账,她说:“我头也磕了,爸妈也叫了,这些钱是老人送给我的。再说,我们签订的协议无效,法律不会支持你的。” 笔者认为,该“租友协议”有效。首先,“租友协议”不属于租赁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不是人。而所谓租赁女友,不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之内。 其次,“租友协议”属于民法上的劳务雇佣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李先生与租来的女友阿-英回家过年的这几天里,阿-英使尽浑身解数,让李先生的父母非常满意。李先生事后也依约支付给阿-英一定的报酬。李先生之所以向阿-英支付报酬,是因为阿-英为假装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以表演的形式体现,就好像演员扮演角色就能得到酬劳,因此,李先生和阿-英之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即李先生是雇主,阿-英是雇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雇佣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