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该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带着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建设方拿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拿到质量监督书后,建设单位还要完成备案。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