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转让房地产 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书。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