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 |
释义 | (一)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100% (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80% (三)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50% 1、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2、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 3、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一、损伤参与度的概念 “事故寄与度”术语是日语中的汉字,其含义已经日本化了,无法用汉语进行字面解释。根据事故寄与度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损伤参与度”概念。 在十多年前我国法医学界对损伤参与度没有统一的认识,江苏高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没有使用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而使用通俗易懂的“伤病(残)比”。伤病(残)比实质上与损伤参与度是一致的。目前,在新发布的鉴定标准均使用损伤参与度。 1.《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附录A对“损伤参与度”规定如下: A.1损伤参与度的表示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A.2损伤参与度的划分 A.2.1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2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3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对其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2.《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1-2010)附录B对“听力障碍因果关系判断及程度分级”规定如下: B.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判断 B.1.1听力测试结果发现存在听力障碍,同时发现存在影响听力的既往疾病或损伤时,应分析损伤对听力障碍后果原因力的大小,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因果关系。 B.1.2损伤导致听力障碍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B.1.3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者主要作用,则根据听力障碍程度进行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评定。 B.1.4若损伤与听力障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相等作用),或者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则应判断损伤与听力障碍的参与程度,一般不宜根据听力障碍程度直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 B.1.5若损伤与听力障碍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等级。 B.2损伤参与程度分级 B.2.1在确定损伤致听力障碍中的作用分级后,判断损伤参与程度。 B.2.2损伤参与程度分级如下: a)没有作用(无,缺乏,微不足道)0%~4%; b)轻微作用(略有一点,很低)5%~15%; c)次要作用(一般)16%~44%; d)相等作用(大致相同)45%~55%; e)主要作用(很高,非常)56%~95%; f)完全作用(全部)96%~100%。 二、工伤鉴定最低几级伤残以及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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