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
释义 | 买卖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 买卖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方法如下: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关系的供需均衡: 1、当供大于求时,市场价格下降,生产者利润降低,供给量逐步减少,最终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理论上),形成新的短暂的均衡; 2、当供小于求时,市场价格上涨,生产者利润提高,供给量逐步增加,最终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理论上),形成新的短暂的均衡。 综上所述,买卖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换行为,是由需求和供给相互影响、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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