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出生证期限是30天。 出生证即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一般要求出院前后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理出生证明要带齐的证件包括,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出生证明的作用如下: 1、证明婴儿的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以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 2、记载、证明婴儿的血缘和血统关系; 3、日后上学及其他保健服务的基本证明。 医学出生证明补办流程如下: 1、父母带上相关的证件(包括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明,身份证等)去宝宝出生医院开具出生证明; 2、去当地的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根据表格上面的要求进行填写; 4、将填好的表格和医院开好的证明一起拿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