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卖方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注:卖方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买方: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亲自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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