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颁发房产他项权证,该证由抵押权人留存,在房产证备注栏有记录,本人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有关信息(《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房产在还完抵押贷之后,可以从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那里取回房产他项权证,房主应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手续,房产房产他项权证被收回,同时在房产本上注明抵押已解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二手房他项权证查询的相关内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