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羁押时间探究" |
释义 | 拘留和逮捕是侦查阶段的两种羁押形式,拘留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可延长至三十日对重大嫌疑分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可延长一个月。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连续传唤、拘传,需保证其饮食和休息时间。 法律分析 1、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拓展延伸 侦查阶段羁押时间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研究 "侦查阶段羁押时间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它探究了侦查阶段中羁押时间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被羁押的时间可能对嫌疑人的权利产生深远的影响。这项研究旨在深入了解羁押时间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程度,以及这种限制是否符合法律和人权标准。通过对相关法律、案例和国际人权法的研究,我们将分析羁押时间对嫌疑人的个人自由、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我们将探讨是否存在滥用羁押权力的情况,并提出建议以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这项研究对于改善刑事侦查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结语 通过对侦查阶段羁押时间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羁押时间对嫌疑人权利的限制程度。这项研究旨在评估这种限制是否符合法律和人权标准,并探讨是否存在滥用羁押权力的情况。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案例和国际人权法,我们将评估羁押时间对嫌疑人的个人自由、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影响。同时,我们将提出建议以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这对于改善刑事侦查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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