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外地交的社保交够10年可以转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下: 1、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2、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参保人员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实施后又再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 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一)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三)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