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如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所谓标的物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标的物的价额不成比例,如需要特殊设备或者人工照顾的动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使债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但是,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是债务人而非提存部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丧失了其依据合同关系本旨应该能得到的标的物,获得的是出卖所得。如果出卖所得价款比物的实际价值低,则债务人提存出卖所得价款之后,可以将之提存,视其在提存范围内清偿债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