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9年几月通过 |
释义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26通过.《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生活垃圾治理保驾护航。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鼓励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要求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限制过度包装;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包装材料;服务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各类公共机构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在分类投放方面,条例引导培养分类习惯,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其产生的易腐垃圾;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还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义务。 条例奖惩并重,一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另一方面,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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