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款和暂付款。该科目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可以转让、质押等,因为应收账款的形成是产品或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买方已经确认的债务。包括:应收各项赔偿金、罚款;应收租赁包装材料保证金;应当向职工收取的各项垫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