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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对固定工的定位,对于1986年之前参加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如何定位
释义
    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修订本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94年以后推行劳动合同制,不再有固定职工的概念。现在企业里没有什么固定工,你所谓的固定工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还有一种就是有期限的合同工也只限制企业签定不超过两次的合同,
    第三次必须是无固定合同或工龄超过10年也必须要签定无固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动法规定的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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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