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申报。 法律依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调查登记上报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工作要求做好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有关情况调查摸底,落实好有关生活补贴待遇,是一件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党(工)委领导一定要充分重视、认真审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抓紧工作,并与民政、财务等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此次重新调查摸底、补充申报后若再有遗漏,所遗漏老党员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其去世或丧失党籍之日的全部生活补贴由遗漏的党(工)委负责全额补发,上级组织。部门将不再补充申报、发放。 |